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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终229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
法定代表人:韦文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江**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园园(江西煜信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楼健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审理的(2016)赣04民初57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由时任助理审判员敬鸿林主审。在其后开展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敬鸿林虽未入法官员额,但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
本院认为,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
《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为严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江西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蹄疾步稳,防止变形走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印发赣高法[2017]6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司法责任制改革纪律的通知》,规定:所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审理、签发。自2017年5月1日始,全省各级法院不得让非员额法官独立办理案件。原已分配在手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按照原有模式审理并签发文书;案件虽然分配在手并已经组成合议庭,但从未开庭审理过的案件,一律调整给员额法官办理,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审理和签发文书。经查,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在2017年5月1日前本案未进行过开庭审理。
其后,敬鸿林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71.60元、上诉人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31.3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少华
审判员 廖志坚
审判员 吴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平
书记员张英